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经营档案的管理,更好地为学院经营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有关经营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档案是指学院在对外合资合作、技术服务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经营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负责对学院经营档案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对经营文件材料积累、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学院经营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 经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活动中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预立卷工作。
第三章 经营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
第六条 经营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各门类档案归档责任部门、归档时间、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经营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必须保持完整、准确、系统、有效,反映经营活动的真实过程。
(三)要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的要求。
(四)归档的文件应字迹清晰。底稿要整洁、签署完整,底稿同正文一起归档。
(五)移交归档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双方改造签字手续。
(六)归档时间:各业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四章 经营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要按照便于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确保经营档案的安全,严防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条 经营档案不外借,因工作需要查阅必须履行手续,经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将经营文件材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整个经营工作考核体系中,对经营文件材料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收集、整理、归档经营文件材料,丢失、损坏、擅自销毁和拒绝移交经营文件材料的部门和个人应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按学院档案鉴定与销毁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